【以案普法】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09-01 15:14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阅读: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明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明光市柳巷镇淮宁村一养鸡场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柳巷镇人民政府和柳巷派出所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养殖场为家庭农场,负责人陈某称其将养殖场出租给李某使用,养殖场内烟花爆竹为李某存放,现场清点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222件,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因该养殖场不具备储存条件,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明光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养殖场内所有烟花爆竹转运至该公司仓库。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明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