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2-11-16 16:31作者:许辉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阅读:字体【  

【以案释法】

 

来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标题】

吴钢无资质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关键词】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要旨】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接滁州市市长热线督办件:反映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东富庄的福安集团厂区仓库内违规堆放大量危化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核实处理。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走访核查,发现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福安集团厂区一仓库内确实存放大量危化品。经过走访调查发现,非法存放的危化品系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男子吴钢(男,1977年3月18日生)所有,其主观目的出于牟利,且该男子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理由及结果】

吴钢个人无任何资质,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吴钢存放在福安木业仓库中的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已移交来安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来安县公安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对吴钢进行起诉中。

【案件评析】

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从案件调查取证到案件移送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案当中,吴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相关规定。本案的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正是坚持“两个至上”的生动体现,对涉事人员的相关查处,既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又是安全生产知识普法教育,促使涉事人员真正认识违法严重后果和知法守法的必要性,也为周边企业敲响了警钟。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十五条 第四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