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 事项 | 检查 | 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对象 | 类别 | 方式 | 主体 | ||
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证照、人员配备、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工艺和设备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 |||||||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6.6.3.3、6.7.1.10、5.2.5、5.2.7、6.2.1、6.3.1、6.3.2、6.4.2、4.7、6.6、6.7项 | |||||||
2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金属、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 |||||||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1.3、6.4.2、6.4.5、7.1.3、8.1.1、8.1.2、8.1.3、8.1.4、8.1.7、8.3.2、8.4.2、9.1、9.4、9.5 | |||||||
6.《炼钢安全规程》8.4.3、8.4.4、9.1.4、10.1.8、11.1.4、12.3.3 | |||||||
3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企业现场装置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 |||||||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 |||||||
4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工艺管理情况;设备设施管理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 |||||||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 |||||||
5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工艺管理情况;设备设施管理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 |||||||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 |||||||
6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设施达标情况;仓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超标违禁及“假大空”产品整治情况;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 |||||||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 |||||||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 |||||||
7 | 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情况;零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问题整治情况;销售超标违禁及“假大空”产品问题整治情况。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 |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 |||||||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 |||||||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 |||||||
8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
9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
10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经营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
11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 |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 |||||||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 |||||||
4.《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 |||||||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活动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记录整理、“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5.《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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