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3-1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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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联系单位: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科室

        地址:滁州市西涧中路4288

        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科室

        地址:滁州市西涧中路4288

        电话:0550-3075693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复议。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单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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