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1-12-16 08:35作者: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站管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阅读:字体【  

【以案释法】

凤阳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标题

安徽阳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安全作业培训 相应资格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1628日,接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批转举报件:反映凤阳县李二庄工业园区有一厂内麻将机生产线有多名无证焊接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凤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77日对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安徽阳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铁件车间有4名焊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

处理理由及结果

安徽阳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焊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从事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给予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从案件调查取证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最终成功结案。

本案当中,安徽阳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4名焊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现场无证作业。这种违法行为是企业司空见惯、容易疏忽的地方,也是安全生产隐患容易产生的地方。从这一案件处理后,该公司对未取得资格证的电焊工已经调离岗位,并聘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周边及相关企业也纷纷行动,主动整改,达到了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提升了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