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1-12-14 16:26作者: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站管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阅读:字体【  

【以案释法】

琅琊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标题】滁州信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注册地址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案

关键词经营许可证 注册地址 申请变更

要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基本案情202134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滁州信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注册地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变更。

查处理由及结果】滁州信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注册地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变更,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作为比较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从案件调查取证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律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