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依据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起草过程
市应急管理局4月份印发《征求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征求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修改意见,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4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2022年4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通过。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
四、主要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对审查权限、申报程序按照新的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省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除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在辖区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由矿山企业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窗口进行申报,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交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非煤矿山企业向省应急管理厅窗口申报,作为即办件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能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期内办理延期申请的,矿山企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符合首次申办要求。
(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以下至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2)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设计边坡高度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小的矿泉水、地热、卤水等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3)其他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应急管理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凡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相应程序。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项报告、修改后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五、相关要求
1、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遵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执行。
2、对属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认真把好安全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法规涉及该事项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与原规定相比,细化了网上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更加明确。
七、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八、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
咨询电话:0550-3075690